繳納社會保險工資的新政策:為企業解決疑問的指南
自2025年7月1日起,2024年《社會保險法》與第158/2025/ NĐ-CP號議定書(簡稱「第158號議定書」)正式生效,標誌著以工資作為強制性社會保險繳納依據的一項重要變革。此舉旨在同步法律體系,但也為企業在處於實施初期帶來了許多問題。
根據第158號議定書,繳納社會保險的工資包含三類:(1)基於工作或職位的工資;(2)為補償工作條件、複雜性、生活條件或勞動力吸引力而發放的工資補貼;以及(3)其他附加金額,這些金額需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並根據工資週期定期支付。然而,實際執行情況讓許多企業感到疑惑,自2025年7月1日起,獎金、住房、差旅補貼或電話支援等福利是否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原因在於,第158號議定書的規定仍然具有普遍性,而先前的指導文件已經失效。
在此背景下,工資和社會保險局於2025年9月5日發布了第1198/CTL&BHXH-BHXH號公文,作為及時的 “解決方案”。這公文確認,根據第10/2020/TT-BLDTBXH號通知第3條第5款規定,在勞動合約中單獨列項的福利將不計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換言之,根據《勞動法》規定的獎金、主動獎金;班中餐補;汽油、電話、交通、住房、兒童保育、撫養幼兒的補助;員工親屬去世、結婚、生日等情況的補助;工傷事故、職業病的艱苦津貼以及其他單獨列項的補助和津貼,將繼續不計入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與2025年7月1日之前的規定一致。
此指導意見幫助企業消除對法規適用不當的擔憂,同時也為制定透明合理的勞動和薪酬政策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可以說,第1198號公文出台,既消除了程序障礙,也有助於營造更透明、公平、務實的工作環境。從長遠來看,統一適用繳納社保工資的規定讓管理機構和企業降低風險,提高管理效率,同時也彰顯了國家致力於建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可持續社會保障體系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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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uyen Bao Anh先生- 副總經理、負責Tax、Transfer pricing & Outsourc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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